沅民发〔2025〕10号
沅江市民政局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事务中心,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江市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沅办发〔2019〕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务中心负责,所属社会事务办具体组织实施。市民政、财政、发改、人社、自然资源、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入葬实行户籍身份管理。凡具有本地镇(街道、事务中心)户籍,没有通过组织或人社部门改变身份、没有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补助的村(居)民去世后可入葬农村公益性公墓。
三、公墓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区的建设、管理、维护、维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镇(街道、事务中心)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六联单)统一收取并及时上缴国库,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支出,严禁各单位坐收坐支。
四、按照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沅江市民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的通知》(沅发改价费〔2025〕5号)公墓维护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定为:单穴墓1800元(每年90元,一次性收取20年),双穴墓2700元(每年135元,一次性收取20年)。
五、特困供养人员、困难重度残疾人去世后入葬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免收公墓维护管理费;重点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去世后入葬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减半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凡减免收费事项须经书面申请由各镇(街道、事务中心)审批备案。
六、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员每处不超过2名,由各镇(街道、事务中心)按程序聘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用工应优先选用下岗分流人员和困难群体,并综合考虑公益性岗位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采取劳务派遣等合法形式。
七、各镇(街道、事务中心)应严格执行殡葬改革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以下违规违纪行为:违规入葬、假入葬、二次葬、私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应收不收或少收费、坐收坐支等,每发现一例,扣减当年工作经费1万元,并由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农村公益性公墓资金管理纳入乡镇财政绩效管理,接受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沅江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沅殡办发〔2022〕1号)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沅江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日
沅江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