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8日9时32分,沅江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美世界商业广场”H栋的一场所开展无证机构清理整治巡查。沅江市教育局执法人员陈**(执法证号18080504001)、肖**(执法证号18080504005),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检查依据及申请回避和陈述申辩等权利。
经核查,该场所有1名教师正在面向7名学生开展小学生英语集中授课,教室有黑板并且进行了英文板书,学生课桌上放置了培训教材。该场所无《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也未进行收费价格公示。当事人姚某提供了学生招生花名册、收费收据、教师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收费标准为每人收取1000元/20课时,共收取培训费7000元,已消课1050元,未消课费用5950元。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培训材料进行了证据保全。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培训,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19日已关门停业,安全遣散了所有学生,并已退还全部所收培训费用。7月20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承诺书》;7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询问通知书;7月25日8时30分,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做了《校外培训监管询问笔录》。7月2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审批,立案文号为沅教罚立字〔2026〕第002号,由陈**(执法证号18080504001)、肖**(执法证号18080504005)两位同志负责。
当事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小学生英语培训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构成要件,认定为自然人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已主动退还违法收取的全部培训费用7000元,结合当事人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立案处置,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五)款项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举办;2.警告、通报批评。
2026年8月7日处罚完毕,并已上传至“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
沅江市教育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