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具体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教育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各级教育部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科、股)室 | 选择在市监部门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 |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1次 |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
2 |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政检查。 | 教育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各级教育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处(科、股)室 | 选择在市监部门登记为营利性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1次 |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厅政策法规处(本机关行政执法监营机构,联系电话:0731-84715490;电子邮箱:hnsjytzfc@163.com)和省司法厅(联系电话:0731-84588562;电子邮箱: zhifajianduchul11@163.com)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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