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商发〔2019〕23号
沅江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二级结构、市辖区各企业单位:
为减少磷排放,保护和改善大通湖水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环保督察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大通湖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实施方案》(益环〔2019〕78号)。实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以下简称“禁磷”工作),对大通湖流域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大通湖沅江流域水资源环境,改善大通湖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局党组同意,现将商务局关于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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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28日
沅江市商务局
关于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和益环[2019]78号文件、《大通湖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推动大通湖沅江流域范围内服务业禁磷工作,根据商务部门职责现制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以下简称“禁磷”工作),对大通湖沅江流域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大通湖沅江流域水资源环境,改善大通湖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沅江市商务局禁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建宏
副组长:范文彪 万 玲
成 员:张文峰 鄢新军 盛家余 张 伟
王 涛 陈 旺 傅艳军 李春林
由市场运行调节股具体组织实施,张文峰为联络员。
三、禁磷范围
大通湖沅江流域范围:草尾镇、黄茅洲镇、阳罗洲镇、南大镇、四季红镇
四、落实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2019年12月31日前,组织人员上门摸清5个乡镇从事餐饮、酒店、宾馆、美容美发、洗染、洗衣店、商场超市等服务业人员使用洗涤用品情况,发放宣传资料,倡导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二)日常监管。2020年1月1日-31日,定期巡查,发现违规使用的责令改正,对屡教不改的,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在本次专项整治基础上,将禁磷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定期检查,长抓不懈。
沅江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28日
沅江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