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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沅江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年06月12日 来源: 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各镇场街道人大主席团,有关单位:

《沅江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于2019年6月21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沅江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沅江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6月28日

 


 

沅江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9621日沅江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益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定、通告、办法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三)各镇、场、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各镇、场、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说明等有关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制定过程及文件主要内容等。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法制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做如下处理:

(一)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告知报送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二)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格式不规范的,告知报送备案机关限期补充或者补正后重新报送;

(三)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规范性文件所涉及内容分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

(四)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应同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

(五)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及时备案登记,建立台账。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台帐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报送备案单位、报送备案时间、发布时间、施行时间、登记时间、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处理结果以及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无法适用;

(四) 违反法定程序;

(五)有关制度和措施的设置不公平、不合理; 

(六)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在收到下列机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建议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五日内分送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

(二)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认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

(三)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认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含义不清的,要求制定机关予以解释、说明;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不清楚的,要求制定机关提供相关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相关部门职责权限的,要求相关部门协助审查;

(四)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提出审查意见,交市人大法制委综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需要联合审查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委员会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由为主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法制委组织有关委员会联合审查,由为主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法制委形成审查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由市人大法制委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委员会的副主任协调,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进行重点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工作人员,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常委会法制委根据主任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建议和责成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十五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提出,由法制委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在二个月内研究,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应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后,未按规定时间修改或废止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者负责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会议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后,应当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十日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

第十八条 对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

对拒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 市人大法制委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要求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以及镇、场、街道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由市人大法制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转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转办函件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报送市人大法制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法制委应当定期向规范性文件报送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可以提出要求重视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法制委应当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交流,定期举行各方参加的联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和探讨工作中需要改进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法制委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处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妥善保管,并按照“一文一卷”的要求及时建档。

市人大法制委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已经处理完毕的规范性文件档案材料移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集中归档,统一保管。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31日沅江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沅江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沅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628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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