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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 2013年07月06日 来源: 中国沅江网 作者: YJRD

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6年6月26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5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

(三)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对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室初审、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室初审、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的处理办法;

(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九)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项,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决议、决定等文件草案;

(十一)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进行部分调整,并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阶段性工作安排;

(十三)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工作方案;

(十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

(十五)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听取和讨论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上述机构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的视察报告和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对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通令、通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研究决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调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十八)检查督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十九)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讨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讨论提出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意见;

(二十一)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二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的事项和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

上述所列有关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报告。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应在第六条所列内容的范围之内,并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决定是否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上述机构的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时,应当提前七天通知有关部门;列入主任会议议程的工作汇报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到会汇报,回答询问。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室负责。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建议,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相关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主任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相关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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