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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时间: 2013年07月06日 来源: 中国沅江网 作者: YJRD

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5年5月11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5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监督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本级地方国家权力。

市人民政府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市人民法院是本级地方国家审判机关;市人民检察院是本级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根据人代会授权需常委会批准的财政预决算;

(三)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四)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五)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本市行政区划的调整;

(六)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区城建规划和市区城建规划的部分变更方案;

(七)国家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本级财政配套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情况;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体育等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四)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基本国策方面的重要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执行、总预备金的计划、使用情况和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六)政府性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低保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八)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济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属市场定价的商品,价格暴涨暴跌时政府的应对办法,属政府定价商品的调价情况;

(十)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过错责任的追究情况。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征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中心总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五)涉案金额40万元以上的乱收费案件的处理情况;

(六)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

(七)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八条 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机构审议并提出议案,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方面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票决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执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提请审议或者不报告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提请审议或者报告,不按责令提请审议或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将按法定程序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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