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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时间: 2013年07月06日 来源: 中国沅江网 作者: YJRD

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13年7月5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审,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和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授权的其他预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施预算审查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单位关于预算、决算情况的报告;

(二)派员列席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会议;

(三)就有关预算执行的重大问题组织视察、检查、专项调查,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四)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五)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就预算执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条   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工委)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财经工委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财政预算的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的事项,均由市人大财经工委受理,然后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呈报。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室的相关意见,可由市人大财经工委受理,也可以直接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五条   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市人大财经工委可以通知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要求财政及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可以查阅报表、帐簿、凭证;可以调取计算机贮存的相关信息和调阅审计案卷。

第二章   预算草案编制要求及初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财政部门应当在认真审核汇总部门、单位预算的基础上依法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并在市人大举行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编制会议的十五日前编制完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编制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草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本部门、本单位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实行综合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编制到项目。其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说明;

(二)按类级预算科目编制的预算收支汇总表;

(三)列到款级预算科目的预算收入表;

(四)按一级预算单位编制的经常性预算支出表;

(五)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的建设性预算支出表、其他专项性预算支出表;

(六)按项目编制的可用财力计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基金支出类别表;

(八)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支出表。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工委初审时,财政部门应及时通报预算编制工作情况,并提交预算初步方案及下列相关资料:

(一)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政策及规范性要求;

(二)财政审核汇总的部门单位预算;

(三)实行综合预算的情况;

(四)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接受返还或补助的情况;

(五)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各部门、单位的机构及人员编制情况;

(六)初审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表、汇总的当年本级总预算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一并提交。

第九条   预算草案初审的重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内容是否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

(三)预算安排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收入规模是否与经济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预算收入是否切实可靠;

(五)综合预算是否落实,非税收入是否纳入预算;

(六)预算支出方向是否符合政府公共财政的要求;工资、机关正常经费是否得到保障;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重点是否得到体现;建设性支出是否符合效益原则。

第十条   对预算草案的初审,应在收到预算草案后15日内完成,向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将初审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大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部门、单位预算。

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政预算问题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退库的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管理预算收支的情况,特别是法定支出及重要支出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预算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预算执行中出台的财政性政策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执行预算支出。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大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按上一年度同期水平,向各部门、单位拨付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支出;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调减农业、科技、教育以及社会保障预算支出,必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因特殊情况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使用方案,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如果数额较大,超过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支出3%的比例,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的下列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资料备案:

(一)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财政预算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由政府承担并须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各项举债;

(三)接受上级返还或补助,以及对下级的转移支付;

(四)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年初未作预算安排的上年度预算结余等追加支出;

(五)预算资金在一般预算科目之间的调剂使用;

(六)预备费的使用;

上列(一)、(三)项按次报送备案,其余各项每半年报送备案一次。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应当向市人大财经工委报送下列报表或资科:

(一)财政预算收支月报及分析说明;

(二)税收收入计划执行情况月报及分析说明;

(三)预算收入入库及库款拨付情况月报。

第十七条   一级预算拨款单位,必须及时转拨属于下级单位使用的预算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或欠拨、拖拨。

各预算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不得挤占挪用预算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预算专项资金用途。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上列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工委通报情况,并送交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报告进行初审,并将调查和初审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市人大财经工委及其他工作委员会发现预算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经市人大批准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本级预算在执行中确需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但如出现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预算调整时,应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算的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时,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对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的理由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编制,并列出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增加支出的预算调整,应当注明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批预算调整的时间,最迟不超过10月31日。财政部门必须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工委初审,并送交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相关的详细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报告。初审的重点: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减预算收入是否影响必需的预算支出;

(三)调减预算支出是否影响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正常发展,调增支出是否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是否确保特殊需要并优先考虑年初预算应安排而未安排的项目;

(四)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二季度审查和批准上年度市本级决算草案,在审批决算草案之前,必须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决算草案应当与年初预算对应,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并按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分别列出预算数、预算调整数或者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变化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决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应该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将市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市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审,并通报决算编制情况,提供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的决算报表副本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决算草案及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初审的重点:

(一)决算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决算结余或赤字的真实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上级财政返还或者补助资金、专项拨款、预备费等使用情况;

(四)超收收入使用和预算资金科目之间调剂使用的情况;

(五)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市人大财经工委。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

(二)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执行中的收支变化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征收、缴库、退库情况;

(四)财政专项拨款、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补助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部份部门、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情况;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审计情况;

(七)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八)上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可以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所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责令纠正,或者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提出询问、质询,直至依法撤销其职务。

(一)不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问题的决议、决定的;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中指出的重大问题不予纠正的;

(三)不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市人大代表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询问、质询的;

(四)弄虚作假,不报告真实情况,或者虚列收支,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五)未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擅自变更或调整预算的;

(六)不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经工委报送或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相关资料,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芦苇场人大主席团(联络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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