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工作动态 会议专栏 乡镇人大 经验交流 人事任免 工作制度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制度
关于依法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办法
时间: 2021年08月02日 来源: 沅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2021429日沅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对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代表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提请许可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包括刑事拘留、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刑事审判等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第四条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市级国家机关依法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市级以上或同时担任多级人大代表职务的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由市有关国家机关逐级上报上级有关国家机关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代表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侦查,需要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第五条 本行政市域以外的有关国家机关对本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一般应当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转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第六条 提请许可的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查明的案件情况或者违法犯罪的事实材料,内容包括案情调查情况、违法犯罪事实及性质认定,需要许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及其主要理由和依据等。报告应当由提请许可的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提请许可事项加以说明,回答询问。

  第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负责接收、登记,对提请许可对象的身份及其基本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监司委)负责对办案机关提请许可的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受理有关国家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时,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及时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代表本人了解情况。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提请许可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听取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调查情况和市人大监司委审查情况的汇报,并作出初步的会议意见,若有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情形,则应不予许可;若无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情形,则应予以许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不予许可的,有关国家机关在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许可。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就有关国家机关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已经许可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其采取后续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可以不再提请许可,但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审查、审议许可事项过程中,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行政市域以外的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办法对本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向所在地人大常委会通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必须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

  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被许可对象的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主办:沅江市人大信息网
Copyright 1999-2008 Yuanjiang Municipal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 05010539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E-mail:Webmaster@hnyj.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