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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困局与破解之见
时间: 2022年08月16日 来源: 沅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刘伟文

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即县一级政府所设的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的职能不断扩充,在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县司法局当前也正面临许多难题,严重制约其职能的发挥。

一、面临的难题

本人认为,我国县级司法局当前正面临以下自身难以自身破解的难题:

1.缺少一个科学的“三定方案”“三定方案”就是编制部门对体制内每一个单位的法定职责、编制人数和资金来源做出明确规定的纲领性文件,是一个单位的身份证、户口本。制定“三定方案”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一经出台,非法定事由不能改变。而在实际操作中,县司法局“三定方案”一般是先由自身草拟,后报同级编制部门审定,再由县级政府行文。如本人所在益阳市(地级)所属各县市区司法局的“三定方案”都是这样出台的,没有像公、检、法那样,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特殊地方除外)的法定职责作出统一规定。这样,就造成了同是县级司法局却有着不同的法定职责,干着不同的事情。同时,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也不匹配。如:益阳市司法局有多个科室在县级司法局找不到相对应的股室,这样势必影响工作开展。

2.体制机制不顺。一是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县委法治办)设在县司法局,这一举措甚为不妥。依法治县是依法治国在地方的具体实践,是属于“四个全面”之一的重要工作,应该由当地党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各地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组长是县委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一项本应由党委部门牵头负责的工作交由一个政府的部门来具体负责,明显是小牛拉大车,工作的力度和质量都难以确保。二是社区矫正机构至今都没有成立。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据观察,目前,全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几乎都未正式建立该机构,该项工作仍由司法局内设的社区矫正股负责。一个县一般有数百监外服刑人员,靠一个只有两三个工作人员的股室来具体负责监管工作,其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如本人所在沅江市(县级)高峰时期社区服刑人员超650人,一般时期也稳定在450人左右,而社区矫正管理股仅3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如不成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由一个内设股室承担,存在执行主体不合法的问题。

3.编制严重不足。因改革的原因,近10多年来,县级司法局的工作职责在不断增强,2012年从公安机关手中接管对监外五种人的监管工作(即社区矫正工作)。相继,政府法制办的职能并入县司法局。2018年机构改革,又将县(市)委全面依法治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2020年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将政府行政复议职能划入了司法局。10多年来,原县司法局增加了四个新的职能,变成了“五合一”的机构。这些改革,对县司法局来说只是职能的划转,所带来直接结果是工作量的大量增加,而编制没有增加。没有像纪检监察制度改革那样“人随事走、编随人走”。事在人为,工作是靠人来完成的。一个局的编制人数现在要完成五个单位的工作任务,显而易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现在面临多大的压力。一人所,一人股室,或多股合一的现象在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中是普遍现象。本人认为,“事多人少”是当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当前面临的最大的难题,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职作用的发挥。

二、破解问题之浅见

我国县级司法局目前所面临的难题需从顶层设计上谋划,从机制体制方面入手,采取超常规的措施,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1.制定全国基本统一的“三定方案”。一是由上至下,除特殊地区之外,由司法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此举既是司法行政机关正规化、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又能够很好地解决同一性质的部门干不同工作的问题。

2.将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县委法治办)改设在县委政法委。一方面,县委政法委的权威和地位是县司法局无可比拟的。另一方面,依法治县工作本身就是由县委负责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该由县委的工作部门即县委政法委来负责。这样,既妥善解决了“小牛拉大车”的难题,又能很好推动全面依法治县(市)工作的顺利开展。

3.建立社区矫正管理局。明确其法定职责,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为县司法局下属独立的副科级二级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议设置入矫评估、日程管理、入矫解矫、执法监督几个股室,依法独立承担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受县司法局领导。

4.通过调剂补充编制数。在当前编制管理严格,只减不增的大背景下,完全可以参照纪检监察机关改革的做法,在全县(市)编制总数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原则,在公务员编制中进行调剂。如:社区矫正的职能由是由公安机关划入,就从公安局的编制数5到10个划入司法局;政府法制办并入司法局之后,将原来政府法制办的编制数划入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划归入司法局,将行政复议数量较多的公安、交通、人社、市场监督管理局划入3到5个编制数到司法局,这样就可以较好地解决司法局编制不够的问题。这样,在确保一个县编制总数不变的前提下,科学化解了县司法局编制不足的难题,很好地解决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事多人少”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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