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调规〔2025〕385 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 司,各增量配电网公司,有关电力用户:
为推进我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 济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 号)精神,结合我省用电负荷 变化、新能源出力特性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分 时电价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 一)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乡供水企业
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 监测台(站)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用电容量 100 千伏安 (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
(二)用电容量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不适宜错峰 用电的工商业单一制用电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平均电价;污 水处理厂、医院、农业生产用电用户、用电容量 100 千伏安(千 瓦)以下的工商业用电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 以上选择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除新装用户外均为次月生效; 用户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按原方式计费。
二、时段划分
( 一)全年按每日 24 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 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低谷:00:00-6:00,12:00-14:00;
平段:6:00-12:00,14:00-16:00;
高峰:16:00-24:00。
(二 )对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每年 1 月、7 月、8 月、12 月 实 施 季 节 性 尖 峰 电 价。 其 中, 7 月 、 8 月 尖 峰 时 段 为
20:00-24:00 ;1 月、12 月尖峰时段为 18:00-22:00。
三、浮动比例
( 一)工商业用电用户。平段电价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 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 其中,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输配电价中的容
(需) 量电费不参与浮动。高峰、平段、低谷浮动电价比为
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再上浮 20%。
(二)选择执行分时平均电价的工商业单一制用电用户。 用电价格由平段电价和分时平均浮动电价构成,分时平均浮动 电价按 0.07 元/千瓦时标准执行。
(三)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农业生产用电用户。平段电价 为目录销售电价,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浮动比例与工 商业用电一致, 目录销售电价中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 动。
四、其他事项
( 一)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各时段市场 交易价格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上网 电价按我省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二 )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单独归集、 单独反映分时电价损益,盈亏资金要及时传导给全体工商业用 户。
(三)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工商业用户用电 指导,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变化;用户根据自身用电特性做好生 产安排,提升政策执行效果。
(四)定期开展分时电价效果评估,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负 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分时电价政策。
本通知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湖南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 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848 号)同时废止,过去相 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 年 6 月 18 日
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抄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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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2025 年 6 月2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