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沅人社监理字[2025]7号
被行政处理人:湖南麦田船务有限公司
被行政处理人于2024年经营期间,在劳动用工方面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十三条、十四条有关规定,存在克扣和无故拖欠张青等33位民工工资款共计陆拾叁万陆仟叁佰陆拾陆(¥636366.00)元整一案,已经调查审理终结,现将我局依据认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认定的事实:被行政处理人还存在克扣和无故拖欠张青等33位民工工资款共计陆拾叁万陆仟叁佰陆拾陆(¥636366.00)元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曾卫明等33位民工的投诉书。
被行政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八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一)(三)项、第二条(一)项、第四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理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行政处理人依法支付克扣和无故拖欠张青等33位民工工资款共计陆拾叁万陆仟叁佰陆拾陆(¥636366.00)元整;且按欠发张青等33位民工工资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加付赔偿金拾伍万玖仟零玖拾壹元伍角(159091.50),两项共计柒拾玖万伍仟肆佰伍拾柒元伍角(¥795457.50)的行政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理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劳动监察执法股大厅
联 系 人:徐 浪、曾瑾 联系电话:0737-2734111
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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