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前催告书
沅人社监催字(2025)2号
被催告人: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 2024年7月21日公示送达的《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沅人社监理字[2024]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催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被调查处理人,请被催告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沅人社监理字[2024]11号)的处理决定,被催告人依法没有给袁新民等五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并将上述履行情况报送我局。(报送地址:沅江市金竹路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股,电话:0737-2734111)。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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