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理人: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 沅江市工业园区
被行政处理人于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经营期间,在劳动用工方面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十三条、十四条有关规定,存在没有给胡银平等75名员工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肆佰玖拾伍万捌仟贰佰(¥4958200.00)元整一案,已经调查审理终结,现将我局依据认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认定的事实:被行政处理人存在没有给胡银平等75名员工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肆佰玖拾伍万捌仟贰佰(¥4958200.00)元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沅江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胡银平等75名员工养老保险费的(2019)7号催缴通知书。湖南飞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向沅江市劳动监察部门提交的员工工资表为证。
被行政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四)项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决定对行政处理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行政处理人依法为胡银平等75位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肆佰玖拾伍万捌仟贰佰(¥4958200.00)元整的行政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理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沅江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劳动监察局
联 系 人:徐 浪、杨程 联系电话:0737-273411
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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