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沅江市水利局轻微违法免予 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2-1611269 发布机构:沅江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2022-09-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局直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水利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现对《沅江市水利局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准确把握水利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的范围

实施免予处罚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实施。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二、严格适用程序

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后发现轻微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见附件1),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经核查,当事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填写《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3、4),经法制审核通过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经核查,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

三、主动实施行政指导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的,应当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促使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发生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四、加强执法记录管理

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记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行政指导书、承诺书、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附件:1.《沅江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2.承诺书

3.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

4.免予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水利局

2022年06月24日

 

 附件1

沅江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的条件

法律依据

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初次违法;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表水的违法行为轻微并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日取地表水50立方米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初次违法;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违法行为轻微并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日取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初次违法;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违法行为轻微并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擅自扩大取水量占取水许可总量的10%以下的;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初次违法;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及退水量、取水量年内分配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1.初次违法;

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1.初次违法;

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1.初次违法;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并在规定期限内排除阻碍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6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1.初次违法;

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在规定的期限内排除阻碍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7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1.初次违法;

2.种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排除阻碍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8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1.初次违法;

2.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河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

擅自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经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1.初次违法;

2.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负面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初次违法;

2.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3.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防洪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或者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1.初次违法;

2.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且在停止违法行为、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承诺书

编号:

你单位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         )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对我(单位)实施行政指导,进行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  1.立即予以改正

¨  2.在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

附件3

沅江市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住址)

 

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案件情况,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

及采纳情况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沅江市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xxxx不罚决字〔xxxx〕x号

当事人:                      

姓  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案由)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列举依据名称及条、款、项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              法》第     条的规定,结合你(单位)承诺、整改等情况,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关于《沅江市水利局轻微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益阳市2022年营商环境大优化行动方案》具体要求,以改革创新系统集成为根本动力,以市场主体评价和群众感受为唯一标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高效便利、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认为,完成“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部署,为建设现代化新沅江、洞庭湖核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按照“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更多领域依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首违不罚’清单”,推行更有“温度”的执法,彰显为民服务情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加大免罚实施力度,对无心之过、初次犯错,多采取教育等方式,先给予纠正的机会,让执法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通过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行政争议明显减少,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水行政执法形象明显提升,水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

三、政策内容

(一)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益阳市2022年营商环境大优化行动方案》具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执法实际,全面梳理本部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涉及的免于处罚规定,明确免于处罚情形,拟定免于处罚清单。

(二)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全面梳理部门相关涉企法律法规,制定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等十二项违法行为,明确不予处罚条件,即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按要求及时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形。

四、社会意义

一是免罚清单既是有“温度”执法,也是严格依法执法。免罚清单制度不仅是落实中央、省、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具体体现。

二是免罚清单通过精细化执法,让企业“初”错就改。免罚清单按照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容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引导企业“初”错就改,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免罚”不“免责”,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免罚清单不是免责清单。免罚仅仅是免除行政处罚,企业仍应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危害影响。水行政部门也将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促进企业提高合规意识,开展守法经营。对于免罚后企业“明知再犯”,水行政部门仍将从严从重查处。

 

 

沅江市水利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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