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河长湖长履职规程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0-1196154 发布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0-06-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加强我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切实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尽快从有名有实转变,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沅江市委办公室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沅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市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有关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程

 河长湖长职责

(一)总河长职责

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统筹部署、协调、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发布总河长令,部署年度重点任务。

(二)市级河长湖长职责

市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长湖长部署的工作;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督促制定本级河长制湖长制成员单位责任清单,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其履职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镇级河长湖长职责

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落实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湖长或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履行报告职责,并对村级河长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村级河长湖长职责

村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制订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相应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履行报告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等;按照上一级河长要求,落实责任河湖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护等工作任务。

 巡河频次规定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级河长湖长每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级河长湖长每巡河巡湖不少于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市镇两级河长湖长必须使用APP巡河巡湖,村级河长湖长提倡使用APP巡河巡湖,巡河巡湖应做好记录。

 巡河主要内容

各级河长湖长应根据巡河巡湖频次要求,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岸线、排污口、采砂、固体废弃物、畜禽养殖、水面垃圾、涉河建筑物、涉水活动等事项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督促查处各类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和四乱等违法行为。

  巡河问题处理

对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或者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依照职责应由下级河长湖长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长湖长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处理。

1、工业排污问题。市河长制责任联系单位负责起草交办单,经相应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向相关镇场街道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交办,分别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

2、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市河长制责任联系单位负责起草交办单,经相应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向相关镇场街道和市农业农村局交办,分别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

3、水面及滩涂垃圾问题。市河长制责任联系单位负责起草交办单,经相应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垸外河湖由市河长办向市水利局和相关镇场街道交办;垸内河湖、沟渠塘坝、水库由市河长办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场街道交办,分别履行部门责任和属地责任。

4、黑臭水体问题。市河长制责任联系单位负责起草交办单,经相应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农村黑臭水体由市河长办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和相关镇场街道交办;城市黑臭水体由市河长办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相关镇场街道交办,分别履行部门责任和属地责任。

5、非法采砂问题。市河长制责任联系单位负责起草交办单,经相应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向市砂管办和相关镇场街道交办,分别履行部门责任和属地责任。

6、违法乱建乱堆问题。市河长制责任联系单位负责起草交办单,经相应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向相关镇场街道和市水利局交办,其中非法港口码头问题由市河长办向相关镇场街道和市交通运输局交办,分别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

7、非法网围问题。市河长制责任联系单位负责起草交办单,经相应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向相关镇场街道和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局)交办,分别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

8、非法矮围问题。市河长制责任联系单位负责起草交办单,经相应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向相关镇场街道和市水利局交办,分别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

9、电炸鱼问题。市河长制责任联系单位负责起草交办单,经相应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向相关镇场街道和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局)交办,分别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

10、水面死猪及其它畜禽问题。市河长制责任联系单位负责起草交办单,经相应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在乡村或者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市河长办向相关镇场街道交办;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由市河长办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卫服务中心)交办;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由市河长办向市水利局(市河道湖泊管理站)交办,分别履行收集清理打捞处理职责,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派员指导无害化处理,同时提供相应防疫物资。

11、船舶油污问题。市河长制责任联系单位负责起草交办单,经相应市级河长湖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向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镇场街道交办,分别履行部门责任和属地责任。

12、其它问题。由市河长办向相关部门和镇场街道交办,分别履行部门责任和属地责任。

(二)依照职责应由上级河长湖长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湖长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三)问题处理流程

                           ③              

                                           

                                           

                     

 

 

 

 

    

                    

 

 

(四)问题处理时限

市河长办交办的河湖问题,原则上7日内必须整改到位,并同时进行回复。因问题复杂,整治难道大,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必须7日内向市河长办上报整改方案,经市河长办同意后,按方案时限要求整改到位。

 考核问责追责

(一)考核制度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行政区域对下一级行政区域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主要对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二)责任追究

各地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采取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压实各级河长湖长和有关部门责任。

1、提醒。对于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交督办后仍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河长湖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由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提醒告知,提醒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2、警示约谈。对于经提醒仍未整改、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问题反复出现的,由上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对相关河长湖长、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可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实施。约谈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3、通报批评。河湖问题经警示约谈后仍未明显整改的,由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同级河长湖长审定后,对相关河长湖长、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警示约谈及通报批评情况,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4、提请问责。对于经通报批评后仍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应河长湖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问题线索,由同级纪委监委依规依纪处理。

河长湖长履职规程(1)_看图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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