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社区服刑人员管辖规定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管辖采取居住地管辖原则,即居住地在沅江市管辖范围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沅江市接受社区矫正。
二、居住地在沅江市一般是指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在沅江市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有固定住所,且有户籍或公安机关的居住证明的。
三、确定居住地在沅江市的,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社区服刑人员在沅江市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
(二)社区服刑人员在市区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四、应当提供市区的相关房产证明、租房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材料。
五、在沅江市辖区内进行社区矫正的外地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照 《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试行)》 的规定,在居住地沅江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
六、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核实机关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列明社会调查评估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
七、确定机关为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对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请市公安局配合。
八、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九、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就业、就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居住地的,本人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司法所核实其变更理由和变更地址后提出审核意见,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司法局审批,市司法局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决定,如现居住地与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十、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市社区矫正中心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矫正文书交接(移交)通知书,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沅江市公安局和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继续接受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市社区矫正中心应当同时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原服刑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