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禁放区。
1.中心城区(南至南洞庭大道,北到琼湖街道办事处五岛社区,东到石矶湖大堤,西至白沙大桥西)、两湖新区规划区、镇(街道、中心)城镇规划区。
2.国、省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3.除第一、二条明确区域外,下列地点列入禁燃禁放管理:
(1)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5)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6)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7)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管控区。禁放区外的其他区域。
禁放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区要移风易俗,倡导禁放烟花爆竹,鼓励各镇(街道、中心)先行先试,逐步实现全面禁放。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具体方案,向市禁放办和市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按前项规定处罚;
(二)利用机动车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前一项规定处罚外,对驾驶员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除按前一、二项处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职责
公安、城管执法、应急、市监、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镇(街道、中心)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经审批允许实施的燃放烟花爆竹作业,实施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发生火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五、原2018年4月发布的《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本通告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燃放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和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罚。
举报电话:110,市长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