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沅)文综罚字〔2025〕F-7号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5-2095742 发布机构:沅江市文旅广体局 发文日期:2025-09-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当事人:沅江市****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98****5MHT6F

投资人*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 

2025年07月30日,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鸿敏(18080521026),蔡彬(18080521021)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号*楼**号的沅江市****网咖 进行日常检查。在网吧三号机时,发现有一名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网吧停止接纳这名未成年人,当事人立即停止3号机的网络服务,并退还上网费19元。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2025年7月31日对沅江市****网咖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进行立案,查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事实成立,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7月30日制作了文书编号为(湘益沅)文综检(勘)字〔2025〕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证据二:2025年7月30日现场检查取证打印照片2张(1张为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内手持手机电子身份证照片,1张为未成年人湖南公安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电子身份证照片),2025年7月30日,对未成年人黄*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2025年8月16日,投资人李*《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沅江市****网咖承认了违法经营行为。

证据四:沅江市****网咖 《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系我们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有关联性,是能够予以采信的。

综上,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9月0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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