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益沅)文综罚字〔2025〕F-5号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5-2095740 发布机构:沅江市文旅广体局 发文日期:2025-09-0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当事人:沅江****酒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981****4FTU0E

投资人*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社区********6栋3** 

 2025年07月20日,沅江市检察院、沅江市公安局、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沅江市市场监督局、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行动。21时10分,联合执法组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社区********6栋3**4274平方米)的沅江****酒店进行检查。沅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鸿敏(18080521026),蔡彬(18080521021)在出示证件后,在投资人刘*陪同对该电竞酒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到该电竞酒店8618房间时,发现房内两名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酒店停止接纳这两名未成年人,并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明的事实如下:

1、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2、2025年7月20日8618开房人员为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存在在电竞酒店内产生消费记录,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7月20日,制作了文书编号为(湘益沅)文综检(勘)字〔2025〕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二:2025年7月20日,现场检查取证打印照片5张,对两名未成年人作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笔录》2份

证据三:2025年7月28日,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沅江****酒店《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系我们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有关联性,是能够予以采信的。

2025年8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送达了(湘益沅)文综罚告字〔2025〕F-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沅江****酒店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1、处罚过重,请求综合考量。

2、主观没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行为。

3、提供劝退未成年人开房监控录像(U盘一个),相关证据照片7张。

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16GB U盘一个,有相关7月20日的6段监控录像视频:1、7月20日5:42分劝退秦**协同未成年人李**开房的视频。2、5:50分8618房间的客人(秦**)在前台开房情景并告知将随时安排人员查房视频。3、10:01分前台通知工作人员查房视屏。4、10:04分工作人员前往8618查房情景视屏。5、10:08分未成年人李**进入8618房的视屏,从视屏情况分析,事先经电话沟通提前打开了房门,未敲门直接进入的。15:3分未成年人黄**进入8618视频。

证据二:照片7份:照片1.网上下单和退单截图复印件,证明了该酒店确实有劝退行为;照片2.内容显示与刘*说的情况一致,工作人员劝退未成年人;照片3.酒店微信工作群里发了信息告知8618房需要带未成年人进入,不符合规定,被退房;照片4.显示8618房客是成年人秦**来开房,另在工作记录台账上有登记(照片);5.酒店工作人员查房,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景;照片6.前台要求2人进行来访登记,在询问一人期间,另外一人偷偷进入电梯以及进入六层楼道;照片7.酒店交接班登记台账记录8618可能会有未成年人进入,需要随时查房。

经查看录像和证据照片,与当事人的陈述内容相符,前台工作人员有劝退未成年人进入的视频、工作人员查房视频、开房者有取消网上下单的凭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酒店方有主动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主观上有拒绝未成年人进入意识。

2025年8月20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沅江****酒店)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处罚。

当事人(沅江****酒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9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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