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当事人:沅江市****(胡**)
证明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981********43
经营者:胡**
依据:沅江市琼湖街道********15栋
2024年2月8日收到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益沅检刑行意〔2024〕7号)。通过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获悉:位于沅江市琼湖街道********15********的沅江市********娱乐城于2023年6月23日试营业,存在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唐鸿敏(18080521026)、王宏(1808052102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沅江市琼湖街道********15栋********的沅江市*****(原沅江市*****娱乐城)进行检查,该场所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玖佰壹拾元整(12910)元;3.陈*、胡**、胡*、胡**、代*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沅江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4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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