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在2023年的基础上再次提高。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50元/月提高到70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00元/年提高到540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0140元/年提高到1092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6500元/年提高到7020元/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由1100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由15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由80元/月提高到9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