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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3-05-16 11:22   作者:市政协办 【字体:  

一、为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积极性,切实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努力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定。

二、政协委员管理的范围包括政协委员的学习、本职工作、 参加政协活动和会议、遵纪守法等。

三、政协委员要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政协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者,须由政协委员本人报经活动的组织者同意。为了准确掌握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情况,各政协组织要建立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参加活动的考勤制度。市政协委员参加活动的考勤由各委员活动组,乡、镇、场、街道政协联工委,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定期报市政协办公室备案;市政协机关组织活动的考勤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

四、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职,自觉遵纪守法。对违纪违法、严重违反政协章程、不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决议决定、多次或无故不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告诫谈话、劝辞或撤销政协委员职务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告诫谈话:

1、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2、届内两次未参加政协全体会议的;

3、年内两次不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或乡、镇、场、街道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体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4、连续两年没有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和为民办实事的;

告诫谈话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组织进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市政协常委会通过,应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1、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

2、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不能履行委员职务的;

3、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各委室正副主任,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直部门担任主职的职务委员,乡镇、场、街道政协联工委主任调整职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辞政协委员职务:

1、届内三次未参加政协全体会议;

2、届内四次不参加政协专门委员会或乡、镇、场、街道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市直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包括全体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3、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不能履行政协委员职务,又不主动申请辞职的。

被劝辞者应向政协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四)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政协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政协委员职务,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政协委员职务。

(五)被判刑或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一律撤销政协委员职务。

(六)政协委员因故去世,其政协委员职务自然终止。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补政协委员

(一)增补条件和对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政协章程》,热爱政协工作, 愿意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

2、有影响、有声望、有代表性、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3、被推荐的政协委员原则上应在沅江市范围内工作,对沅江市有特殊贡献的、适宜履行政协委员职务的在市外工作的人士可酌情考虑;

4、主要对象应包括: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宗教界的代表;企业经营者、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界有影响的代表人士;从台湾、港澳和海外回来定居的及其眷属的代表人士;各乡镇、机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人士等。

(二)增补程序

1、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2、市政协党组会议研究拟增补名单;

3、由市政协与市委统战部共同考察;

4、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提出增补建议名单;

5、市政协常委会议协商确定;

6、增补的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常委会议上做履职承诺

七、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沅江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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