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沅自然资罚决〔2025〕09号)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6-2148420 发布机构: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6-01-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

                    编号:沅自然资罚202509

当事人:沅江市草尾镇協力农村客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述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单位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沅江市草尾镇協力农村客运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批准,于2008年下半年擅自占用沅江市草尾镇立新村二组建设客运站及附属设施。经委托沅江市自然资源测绘院实地测量,实际占地面积4910平方米,已于2011年度办理相关手续3527平方米(2011政国土字837号),剩余1383平方米未办理相关手续。1383平方米地类为:耕地783平方米(经局耕保股套合12月5日国家最新下发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该项目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其他用地33平方米、住宅用地567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中567平方米无合法来源,经套合符合《沅江市草尾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年-2035年)》,该宗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沅江市草尾镇協力农村客运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沅江市草尾镇協力农村客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笔录一份;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含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一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套合图》一份;

7.《沅江市草尾镇協力农村客运发展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现状图》一份;

8.《沅江市草尾镇協力农村客运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新建客运站与沅江市草尾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分区套合示意图(局部)》一份;

9.草尾客运站停车场违法2025年数据库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一份;

11.《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权属、地类、地价审查意见》一份;

12.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3.草尾镇客运站停车场工程拟占地分类表;

14.现场照片2张;

我单位已于2026年1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沅自然资罚告202509),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200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的第2项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沅江市草尾镇協力农村客运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8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立新村村民委员会,并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13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783平方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5660元;对非法占用的567平方米住宅用地、33平方米其他用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9000元,两项共计罚款额为24660元。

你单位应当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账号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人:陈易、曾国伟

电话:0737-2721835

地址:北沙大道1号

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6114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国土资发(2013)54号)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87号)

第一条第三款  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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