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以下简称“资源规划领域”)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市资源规划领域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线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及资源规划领域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市场中介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资源规划领域所需的测绘、城乡规划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土地规划等中介服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提供资源规划领域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根据“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工作要求,行业主管部门以建设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健全完善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有序开展业务为重点,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的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审查谁监管”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的监管责任。
第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支持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进入本地的资源规划领域服务市场。
第七条 建设中介服务平台,建立中介机构名录库,为中介机构和服务对象提供信息查询、业务指导、服务评价、公告公示、咨询投诉等服务。
第八条 中介机构信息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包括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机构简介、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信息、经营业绩。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的相应材料。
(二)制度建设材料。包括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承办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委托合同范本等相关材料。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管理、服务的全过程中引导服务对象优先选择名录库中的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中介服务的对象。
第十条 未规定必须招投标(包括简易招投标)的,各级资源规划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中介服务,优先在名录库中选取服务机构。未规定必须招投标(包括简易招投标)、名录库中同类中介机构4家以上、高频发生的,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服务,应当按规定程序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对中介服务推行“一事一评”制度。在中介服务完成后,委托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如发现失信行为、违规情况的,则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鼓励、引导其他单位对委托的中介服务进行“一事一评”。
第十二条 建立报告评审(或评价)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委托评估、论证等中介服务成果报告是否采用,开展评审(或评价)。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管理、服务过程中,作为材料提交的评估、论证等中介服务成果报告是否采信,按有关规定开展评审(或评价)。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土地评估、测绘、规划编制等资源规划部门具有监管职责的本地中介机构或者中介分支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双随机”抽查监管活动。
第十四条 在中介服务中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确有需要可委托主管部门通过组织评审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化解资源规划领域中介服务争议服务。
第十五条 切实强化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的监管。对“一事一评”、评价、“双随机”抽查、争议化解以及处理投诉中,发现中介机构有失信行为、违规行为的,将情况反馈给信用管理部门和该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或行业管理部门,并将该中介机构移出“名录库”。情节严重的,有处罚权的,直接处罚;无处罚权的,提请该机构的行业协会或业务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按第十五条规定首次被移出“名录库”的中介机构,2年内不再受理信息登记,不再加入“名录库”;两次被移出“名录库”的中介机构,不再受理信息登记,不再加入“名录库”。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受全社会的监督,各部门要及时处理相关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存在失信行为或者违规行为的,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资源规划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的监管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不得借监管妨碍正常的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3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条 监督电话:0737-272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