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科级公务员调任暂行规定

时间:2011年09月28日 作者:组织部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级公务员调任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防范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及《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审批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级公务员调任,是指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调入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  调任必须在核定的职数和职位内进行。
    第四条  调任人员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二)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胜任拟调任职位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使用后勤服务编制或从事工勤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调任人选一般应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选拔,原则上应不增加财政负担。除区县(市)平级调任可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选外,一般应通过考试等公开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调任人选。
    第七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有关要求和程序提出调任人选;
    (二)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三)集体讨论决定
    (四)调任公示;
    (五)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八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外安排工作。
    第九条  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审批机关及调任对象应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和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突击提拔,不得照顾关系和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审批;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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